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行業自律公約
(經自治區建筑業協會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引導建筑業企業嚴格自律、誠信守法、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行業新風,遏制違法違規失信行為,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內蒙古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會員單位應當遵守本公約。應自覺抵制違法違規失信行為,努力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
第二章 行業自律準則
第三條 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誠信經營,自覺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條 嚴格按照本企業的資質許可范圍參與投標和承攬工程,不出借、轉讓企業的資質證照,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第五條 堅持正當競爭。不以欺騙、行賄、提供回扣、合同外讓利、簽訂陰陽合同等不正當手段參與投標或承攬工程。在投標報價或施工承包合同中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第六條 嚴格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足額配備管理和技術力量,加強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水平。確保企業的相關人員持有效證照上崗,確保企業的注冊執業人員在其執業資格許可范圍內執業。
第七條 實行工程質量溯源制,嚴格履行施工質量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嚴格按照設計文件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組織施工,不偷工減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和構配件,向社會提供合格的建筑產品。
第八條 確保安全生產和標準化施工。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兩項許可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保持有效運行,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強化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安全生產專項經費。增創自治區標準化示范工地。向施工作業人員提供安全作業環境和條件,有效防止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 重視環境保護,倡導綠色施工。有效防止渣土遺灑、燈光噪音擾民、揚塵、廢污水直接排放。做好節能、節材、節水,努力創建節約型工地,最大限度地減少施工生產對自然與社會環境的影響。
第十條 義利并舉,誠實守信。堅持互惠互利,嚴格履行與建設方、分包方、材料設備供應方、借貸方等單位訂立的經濟合同,拒絕各種商業賄賂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強化依法納稅意識,自覺照章納稅。
第十一條 堅持以人為本,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嚴格依照有關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規定的職責范圍內,為員工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學習、培訓環境和條件,保障勞動者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職業保險等合法權益,不拖欠員工工資。
第十二條 積極履行管理責任和社會責任。嚴格員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效保證員工自覺做到:不涂改、偽造、出借、轉讓企業和個人的相關證照;不制作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和企業形象。
第三章 行業自律監管
第十三條 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設立行業自律信用評價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對會員單位的行業自律情況作出仲裁,并向協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四條 協會秘書處根據常務理事會的安排,負責做好本公約的宣傳、解釋工作,負責會員行業自律行為相關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會員行業自律行為檔案;受理對會員行業自律行為的投訴、舉報,受理會員涉及行業自律行為的申訴。
第四章 行業自律獎懲
第十五條 對自覺遵守行業自律準則,自律信用狀況良好的會員單位,經協會會長辦公會批準后,可通過會刊、網站進行表彰;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協會組織的評優、評獎資格。
第十六條 對違反行業自律準則,存在不良信用行為的會員單位,根據情節輕重,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后,通過協會會刊、網站等媒體向社會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取消參加協會組織的評先評優評獎活動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公約經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第十八條 本公約由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業務指導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筑業管理處 0471-6945837
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處 0471- 6946406
協 會 電 話: 0471- 6294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