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7號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公開征求《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信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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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信用管理,規范評標行為,提高評標質量,我廳起草了《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信用管理細則》。現向全社會公開征求修改意見,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如有修改意見,請于2021年9月3日前向我廳反饋。
聯系人:馬金辰
聯系電話:0471-6945603
0471-6944851(傳真)
郵箱:zjtgc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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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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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信用管理細則(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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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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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評標專家信用管理,規范評標行為,提高評標質量,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20〕52號)等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綜合評標評審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評標專家(以下簡稱專家)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區專家信用管理工作。
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專家信用管理工作,開展信用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給予專家表揚、批評教育、暫停資格、注銷資格并清退出專家庫、恢復資格等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專家信用管理職責分工和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評 ?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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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專家評價實行不良行為記分制度,不良行為記分周期與專家年度考核周期一致,每個記分周期最多記12分,累計計算。一個計分周期期滿后計分清零,不計入下一個周期。根據專家不良行為程度,一次可以分別記12分、6分、3分。
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屬于專家的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屬于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在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了行政處罰后再計分。
第五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收受投標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二)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三)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四)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
(五)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六)私下接觸投標人;
(七)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
(八)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九)發表帶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意見的言論以及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發表傾向性或誘導性評審意見;
(十)授意其他評標委員會成員給特定投標人傾向性打分;
(十一)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十二)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十三)將評標過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資料或者數據帶離評標區域;
(十四)拒不執行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的決定;
(十五)拒不接受、協助、配合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調查;
(十六)對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機構工作人員進行人格侮辱、人身攻擊或者故意損壞評標場所財物;
(十七)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或者申請專家資格;
(十八)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第六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6分:
(一)確認參加評標后無故缺席;
(二)進入評標區不按照要求存放隨身攜帶通訊工具(含電子設備等);
(三)不遵守評標區或隔夜評標管理規定且不聽從監督管理;
(四)影響或者干擾其它專家獨立評審;
(五)個人評分異常或者與其他評委評分存在重大分歧未做出書面說明或者雖然做出書面說明但不能合理解釋;
(六)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區域且影響評標工作;
(七)向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索要超出規定標準的專家勞務報酬或者提出其他消費要求;
(八)無正當理由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且不書面陳述其不同意見和理由;
(九)在空白評標結論或者報告上簽字;
(十)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參加評標;
(十一)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或者舉報;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招標人依法組織的異議處理、審查或者重新評標等事項;
(十三)違規組建、參加專家群談論評標相關事宜。
第七條 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記3分:
(一)不按時報送個人變更信息;
(二)一個年度考核周期內,確認參加評標卻2次遲到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
(三)一個年度考核周期內,確認參加評標卻連續2次請假;
(四)一個年度考核周期內,接到評標通知卻連續3次不應答或者不參加;
(五)不配合身份核驗;
(六)要求壓縮評標時間或者在評標時間內不評標故意拖延評標時間;
(七)在評標過程中發現問題未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條 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一次記3分的,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要求其作出書面改正承諾,從計分之日起暫停專家資格半年。
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或者一次記6分的,由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要求其作出書面改正承諾,從計分之日起暫停專家資格1年。
專家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或者一次記12分的,從計分之日起注銷專家資格并清退出專家庫,其不得再次申請專家庫專家資格。
暫停專家資格期滿,經本人申請并作出書面承諾,符合入庫條件的恢復專家資格。
第九條 主管部門作出的暫停專家資格、注銷專家資格、恢復專家資格的決定同時通報該專家所在單位及相關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該專家作出暫停、注銷專家資格、恢復專家資格的相應操作。
第十條?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公開表揚,并通報其所在單位:
(一)在評標中發現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存在重大瑕疵,避免產生不良后果;
(二)在評標中發現串通投標、弄虛作假投標,經查證屬實;
(三)舉報招標、評標活動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
(四)其他應當予以表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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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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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招標人代表的信用管理不適用本細則。招標人代表在評標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或者不按照要求評價專家的,主管部門應當通報招標人。
第十二條?本細則未盡事宜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