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中心答疑: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剖析: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案件就是因工程價款產生糾紛。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發包人占主導地位,因而承包人為了能夠中標,往往會在投標時或者在另行簽訂的協議中承諾工程價款在決算價的基礎上,下浮較高的比例。工程價款,是對施工人而言,對建設人而言,稱工程造價。通過招標投標程序發包的建設工程,計價方式無非固定價與可調價兩種。當然即使是固定價,無論是單價固定合同還是總價固定合同,當事人仍然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可能產生的市場風險如何在兩方當事人之間分配。在確定可調價作為計價方式時,競標人為了獲得工程建設的機會,必然會在總決算價的基礎上給予發包人一定程度的所謂“讓利”。否則,該競標人至少在工程價款方面沒有競爭的優勢。實務中,承包人通過低價競標,獲得工程建設機會后,再以人工費、材料費等存在重大市場變化為由,要求據實結算的案件并不罕見。這種情形下,可能是承包人不誠信的表現,也可能是發包人盲目選擇承包人的結果。畢竟除不可抗力外,對于正常的市場風險,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有相應的能力預見到。
實務中,變更價款存在多種形式。直接降低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價款即直接讓利是最明顯、最直接的形式。除此之外,實踐中經常發現當事人采取的方式有:中標人同意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其承建的房產、中標人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
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另行簽訂協議會產生“黑白合同”現象。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另簽協議,既損害正常的招標投標程序,也可能損害中標人的合法權益。因此,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的黑合同應屬無效。【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招標人和中標人在中標合同之外就明顯高于市場價格購買承建房產、無償建設住房配套設施、讓利、向建設單位捐贈財物等另行簽訂合同,變相降低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以該合同背離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為由請求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