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會員問:甩項工程的竣工驗收如何認定?
發布日期:2021-09-03 09:50:29
發布人: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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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務中心答疑:
主流觀點認為,甩項驗收實質上系發包人與承包人達成合意之后進行的,則該甩項竣工驗收即為承包人施工工程整體的、最終的竣工驗收,甩項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即為工程最終竣工驗收合格的時間。
剖析:
甩項工程是指某個單位工程,為了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圖要求還沒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細目甩下,而對整個單位工程先行驗收。其甩下的工程細目,稱甩項工程。甩項工程中有些是漏項工程,或者是由于缺少某種材料、設備而造成的未完工程;有些是在驗收過程中檢查出來的需要返工或進行修補的工程。
在甩項驗收情形下,承發包方有甩項驗收協議的,可依據協議直接進行結算;若無甩項協議或甩項協議中未明確約定結算方式的,依據合同約定按時結算。
工程轉包的情況下,發包人將與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項下的部分工程甩項給其他單位施工,必然會產生交叉影響與協調配合的問題,承包人主張配合費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應予支持。(參見楊心忠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裁判思路》,第10頁)
溫馨提示:
發包人提出甩項驗收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發包人提出甩項驗收的,承包人一定要要求與發包人簽訂甩項驗收協議,防止后期發包人以承包人延誤施工為由向承包人主張違約金或將工程委托給第三人進行施工。
二、發承包雙方在簽訂甩項協議時一定要在協議中對工期問題、工程款支付問題、竣工驗收問題、竣工結算問題進行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