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中心答疑: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應無償修理、返工或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一、基本解讀
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是指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產品不符合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要求,國家建設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及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不能通過工程質量驗收。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一般產生于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保修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深入解讀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之規定,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應無償修理、返工或改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5)民一終字第129號《格爾木寰琨新能源技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重慶天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在該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由于案涉工程質量問題是不支持天字公司給付工程款請求的原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案涉工程是否可能因工程質量無法修復應被拆除、是否能夠被修復以滿足竣工驗收合格的要求等問題都未有最終結論。雙方當事人根據上述問題最終確定后,另循訴訟或者其他途徑解決天字公司已施工部分的工程款應否給付以及數額多少的問題。”可知,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減少或拒絕支付工程價款或者要求承包人承擔合理的修復費用。
附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