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
英文名稱 INNER MONGOLIA AUTONOMOUS REGIO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ICI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內蒙古自治區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是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與建筑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區性行業組織,是經自治區民政廳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堅持黨對本協會工作的領導,自覺遵守各項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充分發揮服務國家,服務社會,服務行業,服務會員的作用,弘揚工匠精神,凝聚行業力量,為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貢獻力量。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內蒙古自治區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是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反映建筑業企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發展的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研究提出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建議,并推進在行業實施,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三)參與或組織制訂國家、自治區和行業標準,組織會員編制和發布團體標準,實施行業統計、信用評價、達標評估等工作,并向國家級協會推薦我區建筑企業申報社會信用評價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區內外市場,完善經營機制,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建立科技創新基金,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創新成果和先進適用技術,提升建筑行業工業化水平,推動綠色建造、智能建造、精益建造,增強市場競爭力,提升我區建造水平;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和授權,表彰優質工程項目、先進企業、優秀個人等。在會員范圍內組織評選和表彰我區建筑業優秀企業、建筑安全生產優秀企業、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優秀企業、優秀企業家、優秀總工程師、優秀建造師(項目經理)、質量管理先進工作者和自治區建筑業科學技術進步獎、自治區工法、BIM應用成果、QC成果、質量信得過班組、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建筑工程優質結構獎、建筑工程裝飾裝修獎、安裝工程優質獎、市政金杯示范工程、鋼結構金獎、智能化優質工程獎、優秀園林工程獎和綠色施工工程評選等相關工作;向國家相關協會申報所開展的中國建筑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住宅小區)和中國建筑工程裝飾獎等國家級獎項;
(六)開展技術咨詢、信息咨詢及軟件開發技術服務,協助企業加強工程項目管理、現代化管理、全面質量管理,努力提高企業整體素質和社會信譽;
(七)根據相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和年鑒,加強建筑業行業網站建設,收集和分析區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發布市場信息,開展區內外會展業務;
(八)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推動打造新時代建筑產業工人隊伍;
(九)推動建筑業企業“走出去”戰略實施,發展同各省、市、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組織開展交流與合作,服務建筑業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十)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有關事項;
(十一)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法律援助,幫助企業協調勞動關系;
(十二)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設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應為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地方、部門建筑業社會團體或從事房屋建筑業、土木工程建筑業、建筑安裝業、建筑裝飾裝修和其他建筑業的企事業單位;
(五)個人會員應是取得建筑業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等。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協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權利和義務自動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
(六)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八)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方案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本協會重大機構改革和人事安排方案,制定內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名譽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按時參加會長會議及協會重大活動,缺席兩次及以上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聽取秘書處工作報告,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組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制定本協會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五)組織理事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
第三十條 本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審議章程規定的重大事項議案,并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受會長委托簽署本協會有關文件;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5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65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協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協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三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每年編寫監事報告。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監事長、副監事長任職條件參照第二十五條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協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1年3月2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